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制度,也是一項技術方法,按照環評法的規定,建設項目在開工前需要取得環評批復,作為企業的一項行政許可事項,企業在履行環評手續方面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擅自開工
環評是建設項目開工的前提條件,企業未依法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屬于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環評法中的開工建設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作為建筑物組成部分的正式打樁也算開工。在此之前的準備工作,如工程地質勘查、平整場地、舊有建筑物拆除、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
企業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除企業需要接受行政處罰外,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更為嚴重的后果是,如果未批先建,責令停止建設,企業拒不執行的,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拘留。
二、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
按照環評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果未重新報批環評,則屬于違法行為。
重大變動的界定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各行業重點變動清單來執行,如未發布行業重大變動清單,可以對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來判斷企業是否在建設行為方面發生重點變動。
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同未批先建。
三、環評批復起超過5年才決定開工建設,未報批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環評作為建設項目事前開工的依據,也作為建設期、運行期事后管理的依據,作為開工建設的有效期為5年,也就意味著如果超過5年再開工,但又沒履行重新審核的法律義務,則會面臨著與未批先建一樣的行政處罰。
四、未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其中報告書和報告表屬于行政審批事項,登記表不屬于行政審批事項,即不需要取得批復,屬于備案事項。
環評法規定了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若需要填寫登記表的單位未履行備案手續的話,則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環評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環評嚴重的質量問題主要包括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
環評法規定了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即建設單位對環評質量負責,若委托的第三方單位編制的報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可以對建設單位處50萬-200萬元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20萬的罰款。
即環評質量問題實行雙罰制。
來源:過山藤 微信公眾號